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其他物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