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由动员准备状态转入动员实施状态,根据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按时交付订货,并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