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用民用资源,应当及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登记,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