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军品生产任务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军民两用兼容程度,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规范社会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规范社会资源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