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订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兵役机构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情况。兵役机关应当定期向预备役部队通报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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