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参加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国防勤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