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二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委员会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国防动员综合性演练;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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