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评估检查制度,对有关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