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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