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汇总。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领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