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以采用普查、年度核对等方式进行。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使用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和软件系统。统计调查资料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和编码。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使用统一制发的提纲、表格和软件系统。统计调查资料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和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