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建设项目和产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其符合国防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