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范围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行业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特大型企业和军事保密单位的范围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
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行业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