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总体建设发展计划和综合性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建设发展计划和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程序报批。
专项建设发展计划和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