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