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系统各类应急队伍,避免交叉编组、重复建设和多头指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系统应急队伍开展联训联演,采取联考联评的方式,定期对应急队伍联合指挥、联合行动、联合保障的能力进行轮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系统应急队伍开展联训联演,采取联考联评的方式,定期对应急队伍联合指挥、联合行动、联合保障的能力进行轮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