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四)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五)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四)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五)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