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职工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应得报酬;拒不恢复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
用人单位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发应得的待遇;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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