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综合办公室和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办公室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综合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动员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专业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的国防动员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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