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教育、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