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