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以及具体的防治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