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