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6-05 共 5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 第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 第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第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 第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 第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 第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 第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第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九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预警,受灾害威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和擅自移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规...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搬迁或者治理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八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 第三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手续。 对经...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三十一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教育、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六条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类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三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受灾群众的避险转移、医疗... 第四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经批准的...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七条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可以实施避险移民搬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规划自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