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