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分为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