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