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