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