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