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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