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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