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