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