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