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