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综合治理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综合治理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