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