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调度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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