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九条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及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综合治理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当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本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及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综合治理等防治项目及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当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