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预警,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预警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鼓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鼓励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