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和擅自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