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纳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是,发现地质灾害情况特别危急时,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纳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风险等级。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但是,发现地质灾害情况特别危急时,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