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监测、搬迁或者治理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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