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