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