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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