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