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四十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