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负责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负责治理。